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金上更(一)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89號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 律師
林欣屏 律師 陳浩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丁○○原名 林金諒 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律師
林春榮 律師 楊大德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