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312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九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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