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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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452號聲請人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