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2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七年催字第二四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二四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97年度除字第32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1│1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