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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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86號原告 黃國政 原告 吳錦梅 原告 黃光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寶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其金錢給付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450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應徵上訴裁判費4,500元,合計1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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