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附 許麗娟 帶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即 李駿華 附帶上訴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黃茂宏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