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支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足憑。經核對卷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檢驗報告、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32號判決後,本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附表:
編號名稱成分備註1透明結晶1包(毛重4.30公克,因鑑定取用0.0032公克)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鑑定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鑑驗報告(108年度毒偵字第468號卷第32頁)附件:
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