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676號債權人 曾琬甄 債務人 曾松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及按各如附表所示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5676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新臺幣)││├──┼────┼──────┤│001│10,012元│104年2月26日│├──┼────┼──────┤│002│14,702元│104年3月9日│├──┼────┼──────┤│003│14,702元│104年4月7日│├──┼────┼──────┤│004│14,702元│104年5月5日│├──┼────┼──────┤│005│14,702元│104年6月5日│├──┼────┼──────┤│006│14,702元│104年7月6日│├──┼────┼──────┤│007│14,702元│104年8月5日│├──┼────┼──────┤│008│14,702元│104年9月5日│├──┼────┼──────┤│009│14,702元│10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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