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2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永宏興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2,700元(原判決主文第1項返還房屋之上訴利益核定為226,100元、原判決主文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21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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