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6年度除字第3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政男玉山銀行城東分行│95年8月9日│1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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