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壢簡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2日所為之95年度壢簡字第737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姓名欄及主文欄之被告姓名所載「甲○○」應更正為「乙○○」。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