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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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0號抗告人 陳昭先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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