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借貸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 呂幸樺
賴世昌 被告夏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榮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分別核定原告呂幸樺、賴世昌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912,500元及600,0000元(均以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準),各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308元及60,4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每人250元後,原告呂幸樺、賴世昌各應補繳89,058、60,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法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