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56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詹凱傑 債務人 葉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零叁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