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海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海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海星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於103年5月16日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9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公共危險案件,於103年8月25日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於103年8月25日經本院以
103年度易字第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於103年10月27日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8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各案,更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4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各以102年度士簡字第713號、103年度簡字第1893號判決,各判處拘役30日、40日確定,嗣受刑人於103年7月6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