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林鉦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莊銘有┌──────────────────────────────────────────────────────────────┐│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永在房屋 吳俊葦兆豐銀行宜蘭分行│空白│104年3月31日│300,000元│CA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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