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佳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佳琪於095年06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10月底積欠聲請人54,451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4,451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4,451元整自0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整。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