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黃沛柔
林莓蓉 (原名 林淑燕林莉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沛柔於民國9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林莓蓉(原名林淑燕、林莉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148,741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1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3年04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餘欠129,686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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