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08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 阮畇蓁 債務人 黎金鑾
一、債務人阮畇蓁(原名: 阮氏思 )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拾伍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上開㈠、㈡、㈢及程序費用部分,如對債務人阮畇蓁(原名:阮氏思)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黎金鑾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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