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53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400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文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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