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53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400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文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