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82號聲請人興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建字第150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建上字第24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21,648元第二審裁判費182,472元合計304,12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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