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海商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海商字第4號原告 賈民川 訴訟代理人 賈定融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鄭安妤 律師被告 楊有福
楊洪秀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複代理人 蔡崇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