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吳
我愜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代理人 游惠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0年11月12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11月2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方云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⒈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54194股票1288股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35股合計2張52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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