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