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68號聲請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丁○○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林啟增 、案外人 林春長 於民國77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700,000元,約定清償期、利息按債務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77年12月7日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中案外人林春長所有之建物部分,於88年2月3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丁○○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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