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萬華分局、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員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故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為警查獲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為該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經檢察官簽結在案。各次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分別經鑑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詳如附表所示),是檢察官所提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表:
┌─┬────┬────┬─────┬────────┬─────────┐│編│查獲機關│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查獲毒品及數量│鑑定資料││號││││││├─┼────┼────┼─────┼────────┼─────────┤│1│臺北市政│93年8月│臺北縣新店│安非他命1包(毛│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府警察局│30日21時│市○○路3│重0.78公克、淨重│安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大安分局││段145號6樓│0.62公克)│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美琦賓館│(臺灣臺北地方法│步鑑驗報告單(臺灣│││││609室)│院檢察署93年度綠│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保管字第2325號)│94年度毒偵字第644│││││││號卷第23頁)│├─┼────┼────┼─────┼────────┼─────────┤│2│臺北市政│93年8月│臺北縣新店│海洛因2包(淨重│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府警察局│30日21時│市○○路3│3.3公克,空包裝│知書(93年11月15日│││大安分局││段145號6樓│袋重0.77公克)│調科壹字第00000000│││││(美琦賓館│(臺灣臺北地方法│7號)(臺灣臺北地│││││609室)│院檢察署93年度青│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字第685號)│核退字第5581號卷第│││││││20頁)│├─┼────┼────┼─────┼────────┼─────────┤│3│臺北市政│96年8月│臺北縣中和│安非他命8包(毛│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府警察局│19日零時│市○○路66│重33公克、淨重│安分局查獲毒品危害│││大安分局│40分許│9號3樓(凱│31.1公克)│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帝賓館317│(臺灣臺北地方法│驗報告單(臺灣板橋│││││室)│院檢察署96年度紅│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保管字第810號)│度核退毒偵字第1630│││││││號卷第29頁)│├─┼────┼────┼─────┼────────┼─────────┤│4│臺北市政│96年8月│臺北縣中和│海洛因7包(淨重│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報│││府警察局│19日零時│市○○路66│1.49公克,空包裝│告書(93年9月29日│││大安分局│40分許│9號3樓(凱│總重1.38公克)│調科壹字第00000000│││││帝賓館317│(臺灣臺北地方法│6號)(臺灣板橋地│││││室)│院檢察署96年度青│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保管字第723號)│毒偵字第3854號卷第│││││││34頁)│├─┼────┼────┼─────┼────────┼─────────┤│5│臺北市政│94年5月7│臺北市環河│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府警察局│日2時10│南路與內江│袋1包(量微無法│驗通知書(94年9月│││萬華分局│分許│街口│磅秤)│20日北市鑑毒字第││││││(臺灣臺北地方法│373號)(臺灣臺北││││││院檢察署94年度藍│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保管字第2214號)│度毒偵字第2025號卷│││││││第48頁)│├─┼────┼────┼─────┼────────┼─────────┤│6│臺北縣政│94年9月4│臺北市興隆│甲基安非他命3包│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府警察局│日20時40│路4段107巷│(驗餘淨重1.533│限公司95年3月21日│││樹林分局│分許│55號2樓│公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95年度紅保管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第276號)│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594號卷第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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