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小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 沙小字 第2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簡旻毅
被   告  雒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捌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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