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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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家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中心民國108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1087
109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是該些扣案物均屬違禁物,且依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游家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1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54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108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是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確均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包裝袋1只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其內所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皆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附表:本件扣案物編號名稱鑑驗結果1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1360公克、驗餘淨重0.1358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玻璃球吸食器1組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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