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432號聲請人逞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李定明
李建和 李承翰 上列聲請人就逞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定明、李建和、李承翰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6月15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定明、李建和、李承翰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結清事宜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8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