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金村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金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金村原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9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後,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竊盜、贓物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87號、第533號、105年度易字第187號、第67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2月、3月、4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8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二)竊盜、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72號、106年度簡字第220號、106年度易字第517號、106年度原易字第3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壢簡字第110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7月、10月、3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8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再因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93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7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3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6月2日以法授矯教字第1090169381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7月1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6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