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原告 邱升英 即 邱申英 訴訟代理人 韓清華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虞思祖訴訟代理人 邱建豐
邱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並請兩造偕同本件代筆遺囑中所記載之「遺囑執行人」「 鍾青山 、 黃玉華 」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