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國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貿字第11號原告偉志光電(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志圖 訴訟代理人 姚子健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
潘怡君 律師 陳宣宏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389,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432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尚不足410,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