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66號原告 邱陸雄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 律師被告 李境棠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46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為1,760,900元,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補字第2193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在案。嗣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16日準備書狀中,將前揭起訴之原聲明變更為先位聲明,並追加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000,000元,該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0元。
查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先位與備位聲明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共18,523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2,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