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9號聲請人 陳靜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育鴻 間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