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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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盧俊華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盧俊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盧俊華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盧俊華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如尚生存,現年已94歲,自99年3月2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未尋獲,為此聲請裁定宣告盧俊華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盧俊華於99年3月2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盧俊華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盧俊華自99年3月2日起失蹤,計至102年3月2日失蹤已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郭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