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竹交簡字第9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蔡欣怡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明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