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28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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