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25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壢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郭琇玲┌──────────────────────────────────────────────────────┐│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2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銘盛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96年11月29日│25,159元│YA二一三六九四│││1│司黃南球│行│││三││├─┼─────────┼─────────┼───────────┼────────┼────────┼──┤│00│芑元有限公司 謝恩 │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96年11月30日│32,391元│VA八五二一一0│││2│然│行│││六││├─┼─────────┼─────────┼───────────┼────────┼────────┼──┤│00│富茂電線電纜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96年11月30日│2,011元│YA二一四一一六│││3│限公司 陳正彬 │行│││二││├─┼─────────┼─────────┼───────────┼────────┼────────┼──┤│00│麗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96年11月30日│14,700元│0000000│││4│ 司張 李秋眉 │壢分行│││││├─┼─────────┼─────────┼───────────┼────────┼────────┼──┤│00│鈞鈺企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內壢分│96年11月18日│13,585元│0000000│││5││行│││││├─┼─────────┼─────────┼───────────┼────────┼────────┼──┤│00│協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96年11月30日│2,318元│0000000│││6│ 司謝錦妘 │分行│││││├─┼─────────┼─────────┼───────────┼────────┼────────┼──┤│00│光營產業機械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96年11月15日│1,975元│0000000│││7│限公司│行│││││├─┼─────────┼─────────┼───────────┼────────┼────────┼──┤│00│順緯工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6年11月25日│2,872元│0000000│││8││行│││││├─┼─────────┼─────────┼───────────┼────────┼────────┼──┤│00│黃金盛│合作金庫銀行新明分│96年11月30日│25,725元│0000000│││9││行│││││├─┼─────────┼─────────┼───────────┼────────┼────────┼──┤│01│恩榮電器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內壢分行│96年11月10日│29,618元│0000000│││0│ 彭宣勝 ││││││├─┼─────────┼─────────┼───────────┼────────┼────────┼──┤│01│祥灃機械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96年11月30日│165,716元│0000000│││1││行│││││├─┼─────────┼─────────┼───────────┼────────┼────────┼──┤│01│申順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11月30日│40,147元│0000000│││2││行│││││├─┼─────────┼─────────┼───────────┼────────┼────────┼──┤│01│弘鎰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6年11月30日│49,350元│0000000│││3│ 謝增明 │壢分行│││││├─┼─────────┼─────────┼───────────┼────────┼────────┼──┤│01│旭暘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6年11月30日│47,250元│0000000│││4││屋分行│││││├─┼─────────┼─────────┼───────────┼────────┼────────┼──┤│01│乙穀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東│96年11月16日│2,300元│0000000│││5││內壢分行│││││├─┼─────────┼─────────┼───────────┼────────┼────────┼──┤│01│政達工業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96年11月10日│22,155元│0000000│││6││屋分行│││││├─┼─────────┼─────────┼───────────┼────────┼────────┼──┤│01│家南工業股份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平│96年11月18日│78,657元│0000000│││7│司│鎮分行│││││├─┼─────────┼─────────┼───────────┼────────┼────────┼──┤│01│富盛機電工業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96年11月15日│14,426元│0000000│││8│司│行│││││├─┼─────────┼─────────┼───────────┼────────┼────────┼──┤│01│慶遠有限公司黃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6年11月20日│33,548元│0000000│││9│全│溪分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