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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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7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於104年
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