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
原   告  劉鎮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秀緞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10,4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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