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210號
原   告  劉建和
被   告  黃巧菊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原因略以:「本件承攬工程施作
之建物係位於桃園縣龍潭鄉接近新竹縣郊區,距鈞院址有40
餘公里之遙,將來訴訟繫屬後,被告聲請鈞院至系爭裝修建
物勘驗,必將嚴重導致鈞院交通上之不便,為求訴訟程序之
便宜,聲請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云云,惟查:本件被告
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有被告戶籍資
料及移轉管轄聲請狀各1件附卷可稽,故本院就本事件具有
土地管轄權,而民事訴訟法第12條僅規定得由該履行地之法
院管轄,並未排除本院之土地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移轉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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