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82號原告 沈昌瑋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被告 黃自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被告應自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房屋(含主建物52.4平方公尺、陽台8.43平方公尺,合計為
60.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以下簡稱系爭房屋)遷出,並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遷讓返還之系爭房屋價額為據。原告雖主張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所載買賣價款新臺幣42萬8417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顯然與市價行情不符,要非可採。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公布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之結果,以每坪單價新臺幣
36.64萬元,較為符合系爭房屋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柒萬肆仟壹佰叁拾貳元【計算式:34.64×(60.83×0.3025)=637.4132,小數點第5位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 肆仟壹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揭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