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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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0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謝昭榮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
2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0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昭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2年8月1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謝昭榮嗣雖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自上訴期間屆滿後起算亦已逾20日,仍未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再命補正,逾期不為即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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