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7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7942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謝富婷 住彰化縣○○鎮○○里00鄰○○巷000號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彰化縣鹿港鎮,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