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50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宏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中原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