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思漢具保人沈浩澤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杜思漢前因詐欺案件,經諭知以新臺幣2萬元具保,具保人沈浩澤為其於民國110年4月28日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其即獲釋放。嗣因其於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93號案件審理期間逃匿,已經本院於111年2月21日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所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沒入上開保證金之上開確定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考。從而,檢察官就本院前已裁定沒入之同一保證金,重複向本院聲請裁定沒入,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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