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HF101002(址詳卷)
HF101003(址詳卷)HF101004(址詳卷)HF101005(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芝娟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龍文達
曾韋傑 賴翔煒 林文政 林越 葉旭超 鍾庭勳 許鳳琴 上列被告因102度上訴字第1208號妨害風化等案件,經原告於被告龍文達就原審刑事判決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起訴合法。茲刑事部分經被告龍文達於民國102年8月29日撤回上訴,本院應僅就合法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童有德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