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45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詩品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18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9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附件刑事聲請提起再審狀影本所載。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