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61號聲請人 廖麗綢 住南投縣○○鎮○○路○○○巷○○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請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