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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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債務人 林麗娟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債務人請說明除所載之薪資所得外、公司是否尚有發放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或其他福利津貼(如生日禮金)?配偶之工作現況(含公司名稱及職稱),併請補正個人及配偶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記載無任何財產,惟債務人任職於公司,為受領薪資,應於金融機購開立存款帳戶及小額存款。又如有購買保單、基金、股票等有價證券及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屬財產之列,亦應據實陳報,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
三、債務人之長子為身心障礙者,請說明長子是否受領身分障礙者生活補助?如有,自何時開始受領及受領金額若干?併請將補助款列入收入之列。
四、債務人陳報個人及家庭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20,700元,其中伙食費27,000元,係以6人計,惟債務人夫妻加計三名子女僅5人,是否誤算?又長子年僅三歲,伙食費計算方式與成人相同,似非合理?及長子為身心障礙者,除學雜費全免,在校期間已有提供中餐,是否已包含每月所繳學費?如是,則伙食費用亦有重複計算之情,請予查明及修正支出金額。
五、債務人請說明個人之戶籍地為何與配偶及三名子女之戶籍地不同?二處戶籍地之房屋分別為何人所有?債務人實際居住地點為何?同住親友及人數及稱謂為何?如有其他親友同住,親友有無分擔家庭生活共同開銷(即水費、電費、瓦斯費及日常生活雜支費用等)?
六、債務人請說明共同生活或受債務人扶養之家庭成員,有無領取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教育補助、身心障礙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七、債務人請說明長女及次女之現況(如就學,請說明學校名稱及就讀年級;如已就業,請說明任職公司名稱及薪資所得)?二名子女如已就業,請說明二人是否有分擔家庭共同開銷?如有分擔金額為何?如無,請說明未予分擔之原因?
八、債務人於聲請狀記載,長子因智力障礙,所需負擔教育費及醫療費甚重云云,惟提出之支出單據每月繳納學費僅450元至600元不等,並不相符?如有其餘支出,請再予說明及提出相關支出單據。又債務人遭扣薪多年,每月扣薪金額達7千餘元,合理推算,每月薪資約23,000元,惟調解時表示每月收入僅18,000元,僅能按月清償2,500元,顯未誠實告知清償能力,難認有還款誠意,本件如准予更生程序清理債務,願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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